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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口语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1-18  浏览:次  来源:教务处

各位考生:

2025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简称CET-SET)将于1122日至23日举行。为做好认真备考、诚信参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考证

考生须提前在报名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考生入场

1.入场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候考室(格致-A407),提前10分钟进入正式考试机房(格致-A401),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退场,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不能参加其他场次的考试)。

2.考试时必须携带的两个证件: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特别说明:校园一卡通、学生证不能作为四、六级口语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注意事项

1.考生沿指定通道进入候考室(格致-A407)后,须先签到,再核查证件,然后观看考试操作指南。要求全程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随意操作候考室设备。

2.考生进入考试机房(格致-A401)时随机入座,按系统提示、监考教师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设备测试、作答,考试结束后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沿指定通道退场),违纪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且成绩无效。

3.考试期间系统出现突发问题时,考生须及时举手示意,待系统管理员和监考教师处理。

4.禁止携带书包、书籍、笔记、纸张、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眼镜等无线传输设备)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

四、诚信参考提示、考试纪律及相关规定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诚信参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明升体育88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考生参加各级各类国家级考试违规处理如下。

(一)《明升体育88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制止的,给予警告处分。

4.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拒绝或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拒绝出示学生证、身份证件等证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明升体育88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升体育88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考试违纪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明升体育88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或参与团伙作弊的,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团伙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为他人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谋取利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使用作弊专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3.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或考核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5.《明升体育88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升体育88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考试作弊情形,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校就读的学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时有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考和请人代考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升体育88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重文理教〔202564号)文件规定: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特别提醒:严禁将手机、智能眼镜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违规行为的认定

                                   

教务处

20251118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